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  內政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、施工、材料及設
    備等技術之審議、改進事項,特依據本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,設消防
    技術審議委員會 (以下簡稱本會) 。
十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   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列席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或小組會議時,得
    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。